全职美工 20年盗墓20次, 一人获利超160万元

发布日期:2024-07-22 18:43    点击次数:51

全职美工 20年盗墓20次, 一人获利超160万元

近日全职美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掘古墓葬案,3名盗墓人领刑受罚。

3名被告人分别为陈甲,男,今年53岁,湖北当阳人,初中文化;陈乙,男,今年50岁,湖北当阳人,初中文化;李某,男,今年42岁,湖北当阳人,初中文化。

2023年7月20日凌晨,我市警方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后果断采取行动,从一自驾车内查获青铜盏1件。紧接着,警方顺藤摸瓜又查获青铜鼎1件。当日,警方乘胜追击,分别将盗墓人李某、陈甲、陈乙缉拿归案。后经省博物馆专家鉴定,该青铜鼎为春秋时期的二级文物,该青铜盏为春秋时期的一级文物。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陈甲、陈乙、李某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19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03年至2023年,陈甲单独或伙同陈乙、李某等人在当阳市进行过20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中全职美工,2003年11月的一天,陈甲受邀一起盗墓,其负责带路和放哨。之后,陈甲带着他人到当阳一遗址保护碑西侧土路向北400米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磨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探得一古墓葬。次日,盗墓人挖墓盗得1件青铜鼎。其间,陈甲负责放哨。得手后,盗墓人以2700元的价格将青铜鼎卖给了他人,陈甲分得200元。

2023年5月,陈甲喊上陈乙到当阳一村探得一古墓葬。几天后,美工招聘陈甲喊上陈乙、李某来到上述位置,他们通过挖墓的方式盗得1件青铜舟、1件青铜鼎、1件青铜盏。盗得文物后,陈甲联系他人帮忙出售青铜舟(开价七八千元)。后来,陈甲售出该青铜舟,牟利5000元。案发后,警方查扣上述青铜舟,经省博物馆专家鉴定,青铜舟为战国时期的三级文物。

另查明,陈甲、陈乙、李某违法所得分别为169.5万元、15.8万元、5.5万元。

一审认为,陈甲单独或伙同陈乙、李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陈甲、陈乙、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陈甲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李某在第十五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3人均有追回部分文物、多次实施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从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陈甲、陈乙、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全职美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万元、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1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陈甲违法所得169.5万元、陈乙违法所得15.8万元、李某违法所得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警方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文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何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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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全职美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秦文通讯员张琪陈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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